国家发改委与国家数据局合作,建立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价格形成机制。该机制明确了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的核定流程,由发展改革部门与数据管理部门共同确定运营机构的最高准许收入。在最高收入限额内,授权主体负责设定各类产品和服务的上限收费标准,并需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。
此外,授权主体在制定上限收费标准时,需综合考虑数据、算力、存储等资源使用,人力资源投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。运营机构则可在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,灵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,形式包括按产品数量、服务次数、时间或数据调用量等计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