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,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,保障国家财政收入,特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本条例”)。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。
根据资源条件的不同,资源税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。从价计征是指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,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;从量计征则是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,按照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。同时,为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,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。
各级税务机关负责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,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。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,按时缴纳税款,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。
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